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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杰、眭宝源等10人寻衅滋事案)

来源:www.12309.gov.cn 时间:2023-04-06 10:54:17 查阅:110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刑诉〔2021〕190号

被告人胡刚,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031984********,*族,**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阳泉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02年12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2006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2月2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判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13年4月因吸毒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0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21年5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1年5月2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杰,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031992********,*族,**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阳泉市矿区**楼**门**号。2010年因吸毒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7月21日因吸毒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因吸毒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0月1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2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1年4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1年5月2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眭宝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031993********,*族,**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阳泉市**矿**楼**门**号。2014年6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九个月;2019年12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11月因为寻衅滋事被阳泉市公安局北大街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2021年4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1年5月2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志光,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031980********,*族,**文化程度,**,**职业,户籍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住阳泉市城区**小区**组团**号楼**单元**号。2005年2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800元,2014年11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6日因结伙殴打他人被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21年4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1年5月2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庆生,绰号“三毛”、“三哥”,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031969********,*族,**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阳泉市矿区**楼**门**号。2016年5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8年8月因赌博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罚款500元。2021年4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伟峰,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021979********,*族,**文化程度,**,**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住山西省阳泉市**-**-**。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21年4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旭,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021975********,*族,**文化程度,**,**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住阳泉市城区**号楼**单元**号。1992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1993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因吸毒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3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21年4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文杰,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11994********,*族,**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阳泉市矿区**楼**门**号。2021年4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建强,曾用名杨建强,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111992********,*族,**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阳泉市城区**-**-**。2014年3月18日因结伙殴打他人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21年4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鑫,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031995********,*族,**文化程度,**,**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住阳泉市**园** 号楼**单元** 号。2021年4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杰、眭宝源、胡刚等10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9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22时许,被告人胡刚、任杰、眭宝源、李志光、王庆生、严伟峰、杨文杰、郝建强、高鑫在阳泉市城区**小馆内吃饭喝酒,期间,被告人严伟峰接到被害人杨某某使用严伟峰前妻贾某某手机打来的电话,电话中,二人因与贾某某感情纠纷问题发生争吵,后严伟峰、胡刚、任杰、眭宝源、李志光、王庆生、梁旭、杨文杰、郝建强、高鑫乘车到达开发区**小区门口附近的路边,在该处找到被害人杨某某后,对被害人杨某某及李某某、王某某、田某某等人实施了殴打,致上述被害人身体不同程度受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杨某某之损伤为轻微伤,王某某之损伤不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严伟峰、胡刚、任杰、眭宝源、李志光、王庆生、梁旭、杨文杰、郝建强、高鑫已赔付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张某某、周某某、孟某某、贾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李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严伟峰、胡刚、任杰、眭宝源、李志光、王庆生、梁旭、杨文杰、郝建强、高鑫的供述;5.辨认笔录:李某某、杨某某等的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阳泉市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三份;7.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伟峰、胡刚、任杰、眭宝源、李志光、王庆生、梁旭、杨文杰、郝建强、高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伟峰、胡刚、任杰、眭宝源、李志光、王庆生、梁旭、杨文杰、郝建强、高鑫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刚、任杰、眭宝源等十人系共同犯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任杰、眭宝源于2019年12月27日均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严伟峰、胡刚、任杰、眭宝源、李志光、王庆生、梁旭、杨文杰、郝建强、高鑫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严伟峰、胡刚、任杰、眭宝源、李志光、王庆生、梁旭、杨文杰、郝建强、高鑫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亚俊

检察官助理 郭钰莹

2021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胡刚、任杰、眭宝源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被告人李志光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被告人王庆生、严伟峰、梁旭、杨文杰、郝建强、高鑫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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