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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龙潭产业园内两宗土地:(博国用第330984,第330988号)(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来源:www.rmfysszc.gov.cn 时间:2023-12-07 15:38:57 查阅:118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规定》依法选定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sf.taobao.com/0771/07,户名: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下标的物按现状进行网络公开拍卖,拍卖时间定于2022年8月17日10:00至2022年8月18日10:00止(延时的除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对被执行人广西玉林龙潭创兴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博白县龙潭镇茅坡村两宗土地的使用权[产权证号:博国用(2013)第330984号、博国用(2013)第330988号]及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工程项目等整体财产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现状拍卖)。

标的物详情:

两宗土地座落于广西玉林市博白县龙潭镇茅坡村,位于龙港新区玉林龙潭产业园区内。其中,博国用(2013)字第330984号土地面积为:(80658.00㎡)、博国用(2013)字第330988号土地面积为:(74576.00㎡),使用期限均至2063年1月10日止。

特别提醒:上述宗地规划为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地,未经龙港新区玉林龙潭产业园区管理委会同意,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和用途。

第一块:不动产权:博国用(2013)字第330984号土地面积为:(80658.00㎡)土地使用证项下宗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1、已建成钢结构厂房【1720.84㎡】(总楼层为1层,钢结构,层高9.85米,2016年建成,整体维护保养状况一般,综合成新率88%。装修状况:外墙面部份铺有瓷砖,其余为钢板,铝合金窗)。2、厂区已建好的铁栏杆围墙【100.51㎡】。3、玉林龙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的厂区内已安装好正常使用的变压器设备、不列入本次拍卖范围,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房地合一原则,买受人须另行与权利人玉林龙腾投资有限公司协商而一并买入该变压器设备。

第二块:不动产权:博国用(2013)字第330988号土地面积为:【74576.00㎡】土地产权证项下宗地无建筑物和构筑物,有部分经砍伐后二次未成林木的树木。

特别提醒:1、两宗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农村民房建筑物构筑物不在本次的拍卖范围,后期拍卖(变卖)成交后该两宗地块红线范围内民房的处理可以与地方政府反映解决。2、两宗土地范围内的桉树及其他未经许可的又无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在本次拍卖范围。3、两宗土地红线范围内已硬化好的公共道路及绿化不在本次拍卖的范围。

两宗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外“五通”(通路、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宗地红线内,部份场地已开挖,平整及建设好的项目等(详情:评估价值清单报告表及测绘报告)。

用途:工业用地

坐落于博白县龙潭镇茅坡村,该地处于新兴工业园区,靠近公共公路,公共道路的硬化及绿化和路灯已完成,交通方便,距离龙潭收费站预计有13公里,距离龙潭镇11公里左右,开车行驶预计需要16分钟到达,土地开阔,已经通水通电,附近为新兴工业园区,工业发展前景好。

两宗地块总合面积为:155234.00㎡

两宗地块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工程项目等评估价格总合为:52100000元。

(详情请看标的物情况说明表及评估价值报告表)

特别提示:请意向竞买人自行向当地自然资源局,税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了解拍卖成交后该两宗地块的产权证过户办理流程、注意事项以及需要缴纳的费用,本次拍买成交所产生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被执行人、买受人各自承担,被执行人所承担的费用由买受人先预交,预交后凭完税证明及申请书到法院办理退款手续。拍卖成交后两宗地块的交付时间以法院的工作进度为准,完成后会主动联系买受人。

二、竞价时间、 起拍价、保证金、增加幅度:

拍卖竞价时间:2022年8月17日10时至 2022年8月18日10时止(延时除外)

起拍价:33344000元;保证金:3334400;增价幅度:160000元(及其整倍数)。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参与竞买人需要有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者 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进行,但须在竞价程序开始三个工作日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拍卖方式: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二人以上(含二人)参与竞拍,价高者得。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5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自动顺延5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五、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统一看样时间为2022年8月11日过期不候。如需看样,请于上班时间联系本案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广西晟万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黄先生,电话:13257768250/13457938565。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责任。本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根据法律规定,本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暂缓、中止或撤回拍卖。本院变更拍卖时间的,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重新公告。

八、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

提醒:1、标的物转让登记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2、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定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3、如涉及拍卖财产品质、真伪等瑕疵本院不能保证的,请实地看样分辨。

九、与本案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承租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本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人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三个工作日之前与本院联系确认优先权,我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后并参与竞拍,未参加竞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特别公示: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通知的当事人、优先购买权人,现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满五日即视为已经通知。优先购买权人未申报、未申请和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竞拍结束后7日内前缴入本院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友谊大道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001271;子账户账号: 45001598054059235588-001271;转账时请注明“(2021) 桂14执56号拍卖款”)。

十一、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如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十二、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十三、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日起前5日与本院联系。

十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十五、依照法释[2016] 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六、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拍卖联系电话:广西晟万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黄先生,电话:13257768250/13457938565。

淘宝咨询电话:400-822-2870

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771-7841396

法院联系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石景林东路4号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告知书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运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我院将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辅助性工作委托有关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相关费用标准如下:

一、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完成相应拍卖辅助工作后,标的物拍卖、变卖成交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成交的,被执行人应按以下方式承担拍卖辅助工作费用:

(一)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成交价100万元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为4‰;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为1‰;

(二)动产成交价5万元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为2%;超过5万元的部分为1%。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参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标准支付费用;

(三)单宗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支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单宗动产支付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单宗案件支付费用不得超过30万元。单宗案件由多个辅助拍卖公司服务的,费用限额30万元以内按比例支付给多个辅助拍卖公司。

拍卖或变卖未成交的,执行法院可以向司法拍卖辅机构支付必要的实际支出费用。

乙方收取的辅拍费用,如遇上级法院资费调整的,按上级法院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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