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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www.fuxin.gov.cn 时间:2025-05-07 08:56:05 查阅:49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阜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2号),设立阜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循环经济宏观管理职能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划出的职责

将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取消的职责

1.取消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

2.取消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项目核准。

3.取消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核准。

4.取消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核准。

5.取消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

6.取消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

7.取消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

8.取消企业投资冷轧项目核准。

9.取消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准。

10.取消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核准。

11.取消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苯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核准。

12.取消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

13.取消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核准。

14.取消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占用费定价。

15.取消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价格制定与调整。

16.取消邮政延伸服务费定价。

17.取消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定价。

18.取消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定价。

19.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四)下放的职责

1.将非跨县区的农业用水配置调整项目核准下放至县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2.将年产50万吨以下(不含)煤炭液化项目核准下放至县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3.将非政府投资类非卫生填埋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备项目审批下放至县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4.将企业投资市规划内非跨县区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下放至县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5.将非市财力投资的污水项目审批下放至县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6.将重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七通一平”项目审批下放至县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7.将县区城市供气、供热管网等城建项目审批下放至县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不含海州区、太平区、细河区)。

8.将市以下医疗机构复印、复制病例资料工本费定价委托下放至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9.将外商直接投资、由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核准下放至县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10.将学历教育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中外合作)学费、住宿费标准定价下放至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11.将楼门牌收费定价下放至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12.将房地产测绘费定价下放至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13.将建筑用地拨地定桩费定价下放至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14.将建筑物放线测绘费定价下放至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15.将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费定价下放至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16.将房产网络信息服务费定价下放至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17.将居民卫生费定价下放至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18.将查档费定价下放至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19.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直接下放至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20.将《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中规定的市级或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委托下放至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凡是《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中,规定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市级保留核准权。凡是规定市级或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下放给城区)。

21.将除楼堂馆所及国家禁止的项目外,由城区政府全部行使自行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直接下放至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22.将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委托下放至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23.将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下放至县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24.将新建天然气加气站子站和油气合建站项目核准权限下放至县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25.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五)增加的职责

1.非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核准(部分下放县区)。

2.国、省干线,高速公路,跨市的公路项目之外的公路项目核准。

3.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国省干线上的特大桥、互通立交、公铁立交、隧道项目除外)。

4.日调水50万吨(不含)以下的城市供水项目核准(跨市项目除外)。

5.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理设施项目审批。

6.非卫生填埋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备项目审批(部分下放县区)。

7.市城市供气、供热管网等城建项目审批(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

8.企业投资省规划内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部分下放县区)。

9.市县有线电视初装费、基本收视费和数字电视ic卡工本费收费定价。

10.城市管道燃气价格审批。

11.民用液化气经营差率调整。

12.中省直所属物业企业服务收费定价。

13.中省直所属开发单位新建的享受国家优惠的居民住房价格审批。

14.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核定。

15.院前急救费定价。

16.体检费定价。

17.同城院际会诊费定价。

18.院内会诊费定价。

19.出诊费定价。

20.尸体料理费定价。

21.离体残肢处理费定价。

22.普通病理会诊费定价。

23.听力整合及语言训练费定价。

24.心理咨询费定价。

25.心理治疗费定价。

26.省级管辖的中央垂直管理的国家机关分支机构、隶属机构的案件管辖。

27.省属民办本科院校、民办高职院校、民办高中、民办初中、民办小学和民办幼儿园的案件管辖。

28.中央企业市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案件管辖。

29.省国资委管理企业设在市辖区内的市级分公司、子公司的案件管辖。

30.城市供水价格确定。

31.长途汽车客运票价浮动幅度管理。

32.污水处理费定价。

33.交通部门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培训费定价。

34.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定价。

35.危险废弃物处置费定价。

36.室内煤气管道改装费定价。

37.查档费定价(不含两县)。

38.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六)加强的职责

统筹推进全市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研究拟订推进全市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促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矿产、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国际合作;加强价格监测及应急预警,调查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有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调查了解、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并及时提出政策建议,正确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加强价格管理和价格调控,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许可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本)》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

(1)跨界、跨省、跨市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以外的其他水事工程项目核准;

(2)跨界、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和在省属主要河流上建设以外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3)抽凝式、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以外的热电站项目核准;

(4)220千伏(非跨市)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5)一般煤炭开发项目核准;

(6)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普通国道网项目、地方高速公路项目以外的公路项目核准;

(7)国家、省核准以外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8)跨省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以外的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9)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以外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10)污水、垃圾和废弃物处理项目核准;

(1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不含)鼓励类项目核准。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与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地方规划,完善全市规划制度建设;负责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的立项管理,负责会签或联合上报需市政府批准的规划,负责衔接需要安排市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统筹全局性事项,建立健全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全市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强化全市发展战略规划的约束和导向作用;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节政策建议,研究全市经济运行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的社会资金总体运行情况,研判有关趋势,参与制订财政政策、金融发展对策、土地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组织落实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发展和制度建设;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实验区工作。

(五)承担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管理职责,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市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贯彻执行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和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跨县区、跨行业、跨领域和涉及综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申报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参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目标,拟订并协调有关政策措施;负责全市开发区宏观管理,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全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有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政策,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进全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和重大政策,完善空间规划体系;组织拟订全市区域协调发展以及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老工业基地振兴、沈阳经济区发展和突破辽西北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负责全市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和全市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有关工作;编制全市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并组织实施市级战略物资储备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全市粮食、棉花、食糖、化肥等重要商品储备。

(九)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科学技术、教育、文化、民政、体育、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旅游等发展政策,统筹推进全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研究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推进全市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全市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一)起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等地方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十二)负责研究提出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有关体制改革建议;按有关权限实施对能源项目和计划的管理;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统筹协调管道保护重大问题。

(十三)研究全市国民经济与国防建设的关系,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编制全市军民融合式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全市国防交通工作、交通战备动员等有关工作。

(十四)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价格、收费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价格、收费标准方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价格、收费标准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市管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的管理办法;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十五)拟订全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措施;负责监测、预测、分析全市价格总水平的变动;监测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研究分析价格变动情况和趋势,及时进行市场价格预警并提出调控市场、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措施建议;建立、完善全市价格监测体系。

(十六)负责全市价格、收费标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工作;负责价格诚信体系建设;负责落实有关价格听证制度。

(十七)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各项价格规定和统一调价方案;拟订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制订和调整市管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十八)监督检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情况;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受理价格、收费的投诉、举报;指导价格、收费方面的社会监督。

(十九)组织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与监审;负责商品和服务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组织、指导并做好全市价格评估、鉴证、认证工作。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机要、保密、档案、会务、信息等机关日常政务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后勤工作;负责信访、建议提案督办、计划生育、老干部服务、政务公开工作和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

(二)国民经济规划与综合科(经济与国防协调发展科)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建议,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地方规划的统筹协调,强化规划的约束和导向作用,完善规划制度建设;协调落实省制定的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监测分析全市经济形势,研判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监测预警,提出对策和建议;负责起草重要文件;组织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重大问题;负责新闻发布和信息引导等工作;审核上报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研究全市国民经济与国防建设的关系,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市经济动员有关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工作。

(三)经济体制综合改革与中介组织协调管理科

研究落实国家和省经济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研究影响或制约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衔接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推进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协调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起草有关改革工作的重要文件;研究提出全市中介组织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组织拟订促进和规范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介组织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市清理和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固定资产投资科

监测分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起草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国家、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政策,提出具体措施建议;提出市本级财政性投资的规模和投向,安排市本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和重大项目;按规定权限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审核报请国家、省审批及核准的建设项目;引导民间投资和银行贷款的投资方向;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

(五)能源办公室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能源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能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政策;履行政府能源行业管理职能,按有关权限负责能源项目规模管理,统筹传统能源和新型能源协调发展,组织制订新型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组织开展全市能源资源调查和评价工作,监测全市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负责能源资源补偿费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规划能源项目布局和建设,管理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下达政府能源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能源战略储备,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健全和完善全市能源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机制,负责权限内能源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负责能源类项目的落地工作;保障能源安全,合理安排能源消费结构,按照市场需求,做好能源总量控制和合理匹配;负责协调处理全市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六)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科

组织拟订全市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和协作的重大问题;参与拟订国土规划和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政策;负责编制扶助贫困地区以工代赈建设计划;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编制全市环境保护和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综合分析全市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组织拟订全市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对市级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承担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沈阳经济区阜新工作办公室(突破辽西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拟订沈阳经济区阜新发展战略、编制沈阳经济区沈阜城际连接带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新城建设的发展规划、落实沈阳经济区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协调综合配套改革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重点产业园区项目的申报;负责新城、重点产业园区的信息调度;承担突破辽西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落实省沈阳经济区、突破辽西北的各项任务和政策,提出阜新重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建议并协调实施。

(八)农村经济科

综合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水利、气象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安排有关项目。

(九)工业科(高新技术产业科)

研究提出推进全市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工业协调发展的重大思路、政策措施和重大项目,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统筹工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协同推进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组织实施有关产业重大工程;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调查、监测、分析全市工业发展趋势、产业发展状况和重大工业项目情况,提出政策建议及发展方向;贯彻落实国家、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部署,协调有关部门,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化解产能过剩矛盾。

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推进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组织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统筹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统筹推进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国民经济创新驱动型和新产业的形成。

(十)交通运输发展科(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

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计划、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衔接平衡,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监测、分析交通运输发展状况,研判交通基础产业发展趋势;提出交通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核交通基本建设项目。

负责拟订本地区国防交通工作有关规定,规划本地区国防交通网络布局;负责拟订本地区国防交通保障计划,组织国防交通保障队伍,为本地区内的军事行动等任务组织交通保障;负责本地区的国防民用运力征用动员工作;完成上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能。

(十一) 社会发展科

综合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人力资源开发、生活质量、社会服务等重大问题;协调参与拟订教育、民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旅游、妇女儿童、残疾人、老龄等社会领域发展政策;编制社会发展专项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推进社会事业建设;按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教育、民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旅游、妇女儿童、残疾人、老龄等社会领域基本建设项目;组织拟订全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二)就业卫生科

综合分析全市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拟定和协调全市卫生、计划生育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研究提出统筹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政策建议;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政策,编制实施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及卫生、计划生育专项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就业和社会保障及卫生、计划生育机构基本建设项目;承担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医改工作。

(十三)经济贸易科

研究提出全市流通发展战略,监测分析全市流通市场运行状况;负责全市市场体系建设的培育工作及市场运行宏观管理;协调市级重要商品储备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市级粮食、棉花、食糖、化肥等重要商品储备计划;负责全市粮食、棉花进口配额及粮食出口指标审核申请;研究提出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及流通领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十四)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科

综合分析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落实有关重大政策;参与全市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和本外币国际商业贷款(含境外发债)项目申请、前期审核和实施监管工作;参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工作;按规定权限核准或备案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负责外资项目采购设备减免税申报;负责全市开发区宏观管理、牵头指导组织申报开发区升级、扩区和调整区位等工作;负责全委的国际合作、外事和招商引资工作。

(十五)市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市招标投标协调管理办公室)

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跟踪检查相关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投资政策及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监督和检查;对违规问题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配合国家、省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和专项检查;组织、参与、协调综合性经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牵头整合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按规定指导、监督全市招投标工作,制订招投标综合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审核招标公告、本地区评标专家上报和专家抽取等工作。

(十六)财政金融与信用管理科

参与拟订全市财税、金融发展规划;提出全市直接融资和引导社会融资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和监管全市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组织落实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拟订政府出资股权基金的标准和规范、出资比例和退出机制等,负责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县域金融体系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综合管理及中长期发展规划落实;负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分类、发布和使用;编制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全市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协调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编制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重大项目。

(十七)价格调控科

起草价格、收费标准方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掌握市场价格变化动态,提出市场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的建议;综合监测分析全市物价形势、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和趋势,及时进行市场价格预警,提出调控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价格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实施价格听证制度;负责物价工作方面的综合协调工作。

(十八)价格管理科

贯彻国家有关工业产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药品和医疗服务、能源、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及资源稀缺商品的价格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分析有关商品的产销成本、利润和市场供求情况,预测价格变化趋势,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拟订有关市管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督检查有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落实情况。

(十九)收费管理一科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市管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监督检查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落实情况。

(二十)收费管理二科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商品等收费政策;拟订全市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市管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监督检查有关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落实情况。

(二十一)人事教育科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资管理、机构编制管理、干部培训考核、队伍建设、政府绩效考核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70名。其中:主任职数1名(兼任市物价局局长)、副主任职数3名(兼任市物价局副局长)、纪检组长职数1名、沈阳经济区阜新工作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职数1名(暂保留高配副处级)、能源办主任职数1名(暂保留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职数各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5名。

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属行政机构,机构规格为副处级。内设7个科,具体为:综合科、法制科、价格检查科、收费检查科、市场检查科、价格基金监审科、信访科(价格举报中心)。行政编制32名,其中分局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市成本调查监审分局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属行政机构,机构规格为正科级。行政编制5名,其中分局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阜新市发展改革委加挂阜新市物价局牌子。

(二)关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方面的职责分工。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等部门建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市交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涉及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市经信委负责协调经济运行分析和生产要素保障工作。

(三)市发展改革委作为地区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的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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