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产业动态 - 蚌市监处罚〔2023〕7号蚌埠经济开发区馋口心食品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市监处罚〔2023〕7号蚌埠经济开发区馋口心食品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www.bengbu.gov.cn 时间:2023-09-24 12:18:21 查阅:121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市监处罚〔2023〕7号

当事人:蚌埠经济开发区馋口心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0ma2w8rqq5f

经营场所:蚌埠市湖光小区西门s1栋69号门面

经营者:许寅

身份证号:略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在你(单位)查见药品“连花清瘟颗粒”6盒(标签标识:国药准字z20100040)、“布洛芬颗粒”74盒(标签标识:国药准字h20083901)和医疗器械“星易准 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7盒(标签标识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223400504),现场未查见你(单位)《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详见财物清单)。

经协查,上述药品“连花清瘟颗粒”、“布洛芬颗粒”和三类医疗器械“星易准 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均为合法企业生产的产品。

你(单位)分别于2022年12月13日和2022年12月14日从微信上名叫“a汽车贷款 周婷”的人购买了上述药品和医疗器械,共计支付7290元,购买“连花清瘟颗粒”6盒,“布洛芬颗粒”80盒,“星易准 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13盒。除去我局扣押的数量,其余“布洛芬颗粒”6盒,“星易准 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6盒都已销售,销售价格为“布洛芬颗粒”35元/盒,“星易准 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300元/盒(25支/盒,12元/支),“连花清瘟颗粒”100元/盒(2盒)、110元/盒(4盒),货值金额7340元(医疗期器械货值3900元,药品货值3440元),违法所得2010元(医疗器械违法所得1800元,药品违法所得210元),你(单位)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产品图片、微信截图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以及涉案产品的来源、价格。

3、协查函、协查复函相关材料,证明涉案药品和医疗器械均为合法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4、信用中国官网查询截图、安徽省药品综合监管平台案件查询截图,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

本案已于2023年7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蚌市监罚告[2023]7号),拟给予你(单位):1、没收“连花清瘟颗粒”6盒、“布洛芬颗粒”74盒、“星易准 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7盒;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零壹拾元(2010.00元);3、罚款壹拾伍万伍仟元(155000.00元),罚没款共计壹拾伍万柒仟零壹拾元(157010.00元)的行政处罚。经你(单位)申请,我局于2023年8月22日依法举行听证。

关于你(单位)在听证中提出罚款数额过高,希望再减轻处罚的意见,本局认为本案罚款已是减轻处罚的最低线,你(单位)同时具有从轻或减轻、从重情节,经综合裁量,按照最低线进行处罚,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本局对你(单位)在听证中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

参照听证报告建议,本局认为,你(单位)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四)、(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药品“连花清瘟颗粒”6盒、“布洛芬颗粒”74盒;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壹拾元(210.00元);2、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罚没款共计壹拾伍万零贰佰壹拾元(150210.00元)。

你(单位)无证经营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的规定。应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医疗器械“星易准 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7盒;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捌佰元(1800.00元);3、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罚没款共计陆仟捌佰元(6800.00元)。

本案中你(单位)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协助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无证经营的药品购进渠道不合法,应从重行政处罚;无证经营三类医疗器械为初次违法,应从轻行政处罚。经综合裁量,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考虑你单位初次违法,涉案产品均为合法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你(单位)自身经济状况等相关情况,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五)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连花清瘟颗粒”6盒、“布洛芬颗粒”74盒、“星易准 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7盒;

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零壹拾元(2010.00元);

3、罚款壹拾伍万伍仟元(155000.00元);

罚没款共计壹拾伍万柒仟零壹拾元(157010.00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将罚没款缴至蚌埠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阅读全文
园区招商找园商网-招商代理 招商执行 资源挖掘 资源对接

最新商机

园区入驻 体验园商网招商服务
马上体验
大数据招商新模式
大数据招商新模式
专业招商对接落地
专业招商对接落地
重大商机及时推荐
重大商机及时推荐
线上线下精准对接
线上线下精准对接
智慧系统全网推广
智慧系统全网推广
精准流量海量资源
精准流量海量资源
专业客服全天服务
专业客服全天服务
政府推荐信誉保证
政府推荐信誉保证

推荐商机


立即咨询
取消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