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联锦石化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湛税稽处[2023]2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按《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要求到国家税务总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接受税务处理。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9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湛税稽处〔2023〕24号
湛江市联锦石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812ma55t3cu9e)
我局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7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金路19号上景中心1号商务办公楼703号办公室)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检查,你公司2021年通过虚构资金往来的形式为湛江市海翔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1份,虚开金额共计2970970.25元,税额合计386226.07元,价税合计共计3357196.32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相关账簿及凭证资料、合同,证明你公司开具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
(2)金融机构提供的公司公账和相关个人的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和流水,证明交易资金在受票方账户、开票方账户、个人账户之间快进快出,过渡性质明显,且形成资金回流,你公司上述销售业务的虚假资金流转。
(3)李波和吴秋珠的询问笔录证明相关交易资金回流涉及的人员身份信息。
(4)你公司结算确认函、运输公司外调资料,证明你公司上述购销业务的货物流不真实。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虚开发票的行为。
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1份,金额合计2970970.25元,税额合计386226.07元,价税合计共计3357196.32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申请行政复议。
二ο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