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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实施短斤缺两经营行为典型案例

来源:www.danzhou.gov.cn 时间:2023-07-21 11:31:47 查阅:71

儋州市融媒体中心消息为了进一步打击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实施短斤缺两经营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近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一批经营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实施短斤缺两经营违法行为,并公布了5宗典型案例。

案例一:儋州那大某干货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实施短斤缺两经营行为案

2023年5月29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儋州市那大镇万福集贸市场的儋州那大某干货店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摆放有一台正在使用的标识为“贝晨衡器 bc-836f”的电子计价秤,执法人员将0.500千克(1斤)标准砝码放在其电子计价秤上,该秤显示为0.550千克。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实施短斤缺两经营的行为。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四十六条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扣押的电子计价秤1台;3.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案例二:洋浦新英湾某某海鲜批发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3年2月23日,执法人员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位于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区吉浦路8号洋浦夜市广场h10号海鲜铺面的洋浦新英湾某某海鲜批发店内电子秤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使用的金康鑫牌电子秤无检定标识、无铅封,为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现场检测人员将5公斤砝码放置于金康鑫牌防水秤(型号:acs-30型电子计价秤),电子计价秤重量显示为10斤,而后检测人员输入电子秤某数字键,电子秤重量显示为11斤,输入某数字键,电子秤重量显示为12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属于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电子计价称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1300元整;2.没收扣押的电子称1台。

案例三:邢某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实施短斤缺两经营行为案

2023年5月29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儋州市那大镇万福集贸市场的邢某某水产摊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摆放有一台正在使用的标识为:“贝晨衡器bc-836f”的电子计价秤,执法人员将0.500千克(1斤)标准砝码放在其电子计价秤上,该秤显示为1.230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实施短斤缺两经营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四十六条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电子计价秤1台;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案例四:儋州市白马井某某海鲜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3年4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临时市场海鲜广场h11-12号的儋州市白马井某某海鲜店进行检查,现场摆放有一台正在使用电子计价秤,执法人员将0.500千克(1斤)标准砝码放在其电子计价秤上,该秤显示为0.65千克。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四十六条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电子计价秤1台;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案例五:吴某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实施短斤缺两经营行为案

2023年5月29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儋州市那大镇万福集贸市场的吴某某水产摊进行检查,现场摆放有一台正在使用的标识为“长城牌”的电子计价秤,执法人员将0.500千克(1斤)标准砝码放在其电子计价秤上,该秤显示为1.150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实施短斤缺两经营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四十六条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扣押的电子计价秤1台;3.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经营者销售海鲜、水果、旅游特产及其他商品时,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将包装物重量作为商品重量或者以作弊的方式称量商品,短斤缺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处不少于三个月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切莫小看短斤缺两行为,长此以往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将积少成多。如果遇到“短斤缺两”行为,请及时拍照取证并拨打12345投诉,也可到市场管理中心投诉或者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现场举报。(儋州融媒全媒体记者覃凯 编辑符丽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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