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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市监处罚〔2022〕361号蚌埠经济开发区网红云冷饮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www.bengbu.gov.cn 时间:2023-02-25 16:56:48 查阅:127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市监处罚〔2022〕361号

当事人:蚌埠经济开发区网红云冷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0ma8ngyeh0p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金山花园航华路商b-1号(405#)

经营者:鉏媛媛

身份证号码:略

2022年8月5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蚌埠市经济开发区金山花园航华路商b-1号(405#)蚌埠经济开发区网红云冷饮店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冰淇淋,净含量:48克,生产日期:2020年7月21日,此日期前最佳:2022年7月21日。共计16个。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蚌市监强制〔2022〕161号)。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由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审批,2022年8月15日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冰淇淋”,共进货1箱(24支),197元/箱,2022年6月底前已销售8支,销售价:12元/支,剩下的16支被我局扣押了,货值金额192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蚌埠经济开发区网红云冷饮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蚌埠经济开发区网红云冷饮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项目;

3.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委托人合法资格;

4.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时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冰淇淋”以及进销货情况;

6.蚌埠市蚌山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

7.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蚌市监强制〔2022〕161号),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尚未售出的过期食品予以扣押。

2023年1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蚌市监罚告〔2022〕36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当事人经营的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第【116】条第二款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的规定。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第【122】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基准第【116】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案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应当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冰淇淋”16支;

2.罚款1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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